案情简介:原告:唐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28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法定代表人:杨某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灿,河北唐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雅颂居。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介:原告:唐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28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法定代表人:杨某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灿,河北唐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案情简介:原告:唐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
2015年某月某日,卢某驾驶自有的某小型客车行驶至唐山市开平区新华道水上乐园附近时,被陈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的半挂货车刮撞,致车辆严重受损,陈某于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车辆损失,公估费,拆解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共计19万
2015年某月某日,驾驶人黄某某驾驶车辆在唐山市开平区某处与李某驾驶的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某的父母即黄某、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次责方即李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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